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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587
核心提示: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以及

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以及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有关内容。

据悉,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健全,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故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文件获悉,关于征税范围,《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征收管理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制度,并将现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算审核的做法,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此外,在税率和计税依据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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