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以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总标的暂为人民币4.27亿元。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2010年8月,五华医院与东方柏丰签订了《崇仁街52号房屋回迁安置协议》(下称“《回迁协议》”),约定五华医院将位于崇仁街52号的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930平方米)交由东方柏丰拆除,东方柏丰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对五华医院进行安置,东方柏丰需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五华医院交付位于东方首座项目A-04号地块面积为1930平方米的房屋,并提供东风西路119号的房屋给五华医院作为过渡安置用房,安置房所产生的租金由东方柏丰承担。
如东方柏丰逾期交房按照10万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如不能交房的,则由东方柏丰按照同地段、等面积、与回迁房相同结构质量的房屋的市场价对五华医院进行一次性赔偿,《回迁协议》还对安置房楼层位置选定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回迁协议》签订后,五华医院已按时将约定房屋交给东方柏丰拆除,但东方柏丰至今未如约交付相应房屋,且过渡安置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五华医院特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
据此,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交付东方首座A-04号地块面积为193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如不能交付房屋,则向五华医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790万元(暂按同地段、等面积房屋市场价格2万元/平方米计算,具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支付未按时确定安置房屋楼层、位置的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900万元(自2012年6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2556天,每天按人民币10万元计算);请求依法判令东方柏丰向五华医院支付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柏丰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总标的暂为人民币27910元。
云南城投称,目前,双方对诉讼标的争议较大,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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