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对于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情形,新增了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这一限定条件。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今天审议的三审稿,对成片开发建设征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提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据悉,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规定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其中包括“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今年6月审议的二审稿,将“公共利益”设定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并列举了征地的六种情形,其中仍包括成片开发,“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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