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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个人信用卡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第一财经  浏览次数:2461
核心提示:8月26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下称《意见》)称,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

8月26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下称《意见》)称,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流向监控,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确保个人信用卡透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和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意见》称,辖内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超过4张;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超过3张。同时,严禁银行卡及相关绑定业务通过攀比赠送、竞相折扣、加码优惠等促销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在加强授信审批审慎管理上,辖内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统一授信管理,对客户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不得突破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并将客户名下他行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本行授信额度合并管理。辖内商业银行应重视审查第一还款来源,建立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对于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不得因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措施而放松审批条件。

  此外,北京市银保监局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重检,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客户应加大重检频次。同时合理设定临时额度的调升频率、有效期和时间间隔,单次临时调升额度不得超过一个账单周期,且不得无审批循环使用。

  在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资产分类标准上,北京市辖内商业银行应建立审慎的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资产分类标准,不得对单笔交易拆分风险资产分类,出现逾期时,应以最长逾期天数确认该笔交易的风险资产分类结果。北京市辖区商业银行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透支余额再次办理分期,有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除外;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透支余额应直接划分为次级或可疑类资产。

  为防范风险,上述文件还要求,北京市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小额多笔循环套现还款、境外套现等新型套现风险特征的分析,持续优化套现交易监控模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延期暴露、共债风险向银行集聚以及跨境洗钱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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