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地产要闻 » 正文

南宁: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每百户不少于30平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0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580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为2年,规定了新建住宅

近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为2年,规定了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办法》首先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性质,即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南宁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据悉,《办法》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作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责任人,在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时,必须参照“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

《办法》还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空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此外,《办法》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属归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

《办法》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城区人民政府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申请登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网


    转载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地产金融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025-86893515,邮箱:2116005100@qq.co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本站精彩推荐

首页 网站介绍 企业邮箱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35楼c4座 025-86893515 投稿QQ:2116005100

策划、设计、制作:北京中视紫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邮箱:meigui916@163.com

地金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326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26号

服务时间:09:00-20:00

邮箱:dcjr1688@126.com

投诉电话:1358405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