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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融资担保新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纳入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4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046
核心提示: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目的是为了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其中,《补充规定》提出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包括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当纳入融资担保监管。

对该规定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印发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对该规定印发后不再新增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仍有存量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担保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对该规定印发后新设立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相关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期安排。

此外,《补充规定》还提出做好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关于《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补充规定等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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