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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新规:共有产权住房证满5年可转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475
核心提示:11月11日,广东省就《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举办听证会。参会的听证人员针对共有产权住

11月11日,广东省就《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举办听证会。参会的听证人员针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管理及供后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会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策草案并送审。

据悉,《指导意见》中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指导意见》送审稿明确,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且规定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其中,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下称代持机构)。

在规范产权转让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下同)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补交土地价款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承购人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依序安排转让给具有申购意向的申请人。

而关于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指导意见》则规定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近日,据广州南沙区政府官网信息披露,《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该《实施细则》对共有产权房的套数、产权份额、回购、上市流转、购房贷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

除广东核心城市作为共有产权房建设试点城市外,北京也是其中试点城市之一。在10月1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挂出一宗涉宅用地,公告中陈该宗地中居住建筑规模将全部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房屋销售均价为29000元/平方米(含全装修费用),其出让起始价为7.7亿元。该地块土地面积5.74万平方米,建设用地3.58万平方米,建筑控制规模为7.16万平方米,起始价人民币7.7亿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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