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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班娟娟  浏览次数:3483
核心提示: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

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意见要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应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意见提出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四大基本原则。在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方面,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和不断丰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发展。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赋予其更加完善的权能。各地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互换并地,发展连片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在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方面,意见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

  意见还提出,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充分维护农户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此外,意见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抓紧修改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实行“长久不变”、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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