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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规:逾期交房房企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9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726
核心提示:1月17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2020]77号),对于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环

1月17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2020]77号),对于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环节提出了若干规则。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该《通知》发布是由于近期海口市住建局收到市民投诉,经调查,部分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逾期交房或违规交房的现象,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房交付的管理,《通知》提出开发企业要严格遵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和条件进行交付;项目要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备案交付的,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项目的消防、人防、质量、环保和规划等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此外,开发企业如违反以上规定,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且住建局还将对开发企业不诚信的行为采取若干监管措施,如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将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并将未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计入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该企业后期项目的后续办理及取消预售资金的便捷使用。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违规交房的开发企业计入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该企业后期项目的后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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