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该《办法》指出,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六类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该六类创业者分别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不过,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此外,《办法》指出,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
具体标准方面,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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