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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明确住房转让细则:这个时间前网签的房子能卖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8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次数:3626
核心提示: 据东莞市住建局网站消息,东莞市房管局、东莞市住建局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东莞市住建局网站消息,东莞市房管局、东莞市住建局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

  上述两部门指出,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通知》第二条“交易转让”和第三条“执行时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

  二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三是关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东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明确如下:

  1、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2、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四是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更正、补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五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 (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16〕86号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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