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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基金托管办法 明确外资行在华分行申请资格及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1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524
核心提示: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通知

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通知共分六章46条,内容包括总则,基金托管机构申请条件,托管职责的履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以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

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是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其中,通知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同时,将考虑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以明确分行申请条件。拟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除须满足一般准入条件外,还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业绩与资产质量良好,具备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第二是提出完善基金托管人监管安排,建立外国银行总行责任追究机制。其中提到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三,通知提出允许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并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安排。

第四,通知还提出将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要求一并纳入托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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