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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政:房企预售资金进监管账户 房企不得收取任何房价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9  来源:中房网  作者:杨洋  浏览次数:2680
核心提示:中房网讯(杨洋/文)10月16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房网讯(杨洋/文)10月16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办法》将有效保障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银川市将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资信良好、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办法》适用于兴庆区、金凤区和西夏区三个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价款,但保障性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预售资金的缴存和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购房人也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票据。购房人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按揭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根据《办法》的相关解读,《办法》出台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规范,逐步有效化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潜在风险,保障预售资金合理使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后续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不足、出现延期交房甚至烂尾现象,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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