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地产要闻 » 正文

南京:“商改租”房产税率暂减 个人支付房租可抵扣个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3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895
核心提示:近日,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

近日,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确。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公告提出,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而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另外,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公告披露,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据悉,该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网


    转载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地产金融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025-86893515,邮箱:2116005100@qq.co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本站精彩推荐

首页 网站介绍 企业邮箱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35楼c4座 025-86893515 投稿QQ:2116005100

策划、设计、制作:北京中视紫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邮箱:meigui916@163.com

地金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326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26号

服务时间:09:00-20:00

邮箱:dcjr1688@126.com

投诉电话:1358405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