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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拟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等投资和购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3  来源:中房网  作者:亚晨  浏览次数:2474
核心提示:中房网讯(亚晨/文)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房网讯(亚晨/文)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其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银保监会、央行表示,此次起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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