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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新政:严管预售资金和首付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中房网  作者:杨洋  浏览次数:2822
核心提示:中房网讯 (杨洋/文)11月6日,浙江海盐县住建局、市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

中房网讯 (杨洋/文)11月6日,浙江海盐县住建局、市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严禁虚假优惠,打折、充值抵价的基数必须是报备的“一房一价”(以下简称备案价),不得在高于备案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或充值抵价。严禁虚假赠送,严禁将购房赠送车位、赠送面积、赠送储藏室等作为宣传手段,实际却以超出住宅备案价的价格与住宅进行捆绑销售。

  严禁捆绑销售

  关于房地产项目的宣传,《意见》明确,房屋性质的宣传必须以规划许可确定的类别进行宣传,严禁以LOFT等非法定类别进行宣传。不得违规宣传所谓的人车分流、投资升值及回报率。购房落户、入学应以公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为准,不得宣传购房落户、购房入学、学区房等。地下车位、储藏室不得宣传独立办理产权登记。区位、交通宣传方面不得采用“时间”的概念代替“距离”。可以宣传层高,但不得违规宣传“买一层送一层”、“买一层得(用)两层”等类似内容。

  同时《意见》强调,严禁虚假优惠,打折、充值抵价的基数必须是报备的“一房一价”(以下简称“备案价”),不得在高于备案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或充值抵价。严禁虚假赠送,严禁将购房赠送车位、赠送面积、赠送储藏室等作为宣传手段,实际却以超出住宅备案价的价格与住宅进行捆绑销售。同时,住宅和车位、储藏室合并销售的,应在“一房一价”表上明确各自的面积(个数)、单价及总价,在定金协议和合同中也应明确各自对应的价格以及合同总价。

  严管预售资金

  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意见》指出,项目未竣工备案前,主监管账户累计收入资金(不含退还的意向金、定金、购房款)达到预算清册总额130%,且满足该监管账户余额不低于应监管总额10%的,房地产企业方可申请撤销对后续购房款的监管,但应监管总额10%的资金在房屋竣工备案前不得使用。监管银行应每月一次向县人民银行和住建局报送当月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前不得解除资金监管。

  严禁提供首付贷

  关于贷款购房,《意见》明确,严禁向买受人推荐或提供首付贷(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民间借贷机构、网络借贷),严禁首付垫资行为,首付比例要求的钱款未交清前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严禁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问题。严禁怂恿、协助买受人以假离婚、出具假的收入证明等进行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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