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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险资投资非上市企业禁止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中房网  作者:亚晨  浏览次数:3434
核心提示:中房网讯(亚晨/文)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11月13日,中国银

中房网讯(亚晨/文)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一方面放开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同时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通知》共十条,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二是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三是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四是明确资金性质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五是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六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于,给保险资金可能存在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划下明确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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