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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优化公租房申请程序,优先保障环卫、公交、医护等人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中房网  作者:杨洋  浏览次数:3388
核心提示:  中房网讯(杨洋/文)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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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网讯(杨洋/文)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保障对象由原来保障范围宽泛不设限制,调整为优先保障在环卫、公交、教育、医护一线岗位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通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郑州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持有《郑州市居住证》;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

  根据《通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指导下,按照属地优先原则进行供应,当期轮候满足本辖区保障需求后的多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应;优先实物保障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以及其他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

  同时,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式,按照申请核准顺序确定实物保障轮候人员,采取电脑自动配租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方案;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对租赁合同到期且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对象,可续签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到期收入超过标准,但房产、养老保险缴纳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续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同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相关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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