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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649
核心提示: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一则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一则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人民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此外,《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办法》表示,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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