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地产要闻 » 正文

北京: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13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055
核心提示:1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据观点

1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导则》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型租赁住房、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三种建筑类型。

《导则》明确,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主要依据市场需求确定。原则上,住宅型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赁住房原则上适用1~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同时,租赁住房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改建的公寓型租赁住房地下室可以保留原有建筑设置的居住房间,但必须满足面积以及室内环境要求,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导则》提到,宿舍型租赁住房及公寓型租赁住房宜配置公共活动室(空间),人均使用面积宜为0.30平方米,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

此外,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防疫的安全管控要求,其公共配套设施、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本市规划审批及本导则要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导则》提出,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应按照配套建设、方便使用、开放共享、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

且租赁住房交通设施配套建设应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周边公共交通条件及租住人群出行需求综合确定,合理配置出租车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网


    转载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地产金融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025-86893515,邮箱:2116005100@qq.co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本站精彩推荐

首页 网站介绍 企业邮箱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35楼c4座 025-86893515 投稿QQ:2116005100

策划、设计、制作:北京中视紫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邮箱:meigui916@163.com

地金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326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26号

服务时间:09:00-20:00

邮箱:dcjr1688@126.com

投诉电话:1358405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