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其与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的裁定结果为“驳回新城创置的再审申请”。
公告显示,该案件案件涉及金额为25亿元(含新城创置诉请的5亿元违约金及20亿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新城控股方面表示,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于2015年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
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
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对此,新城创置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新城创置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8月17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受理通知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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