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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管长租公寓:加强租赁合同管理 最多押一付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中房网  作者:杨洋  浏览次数:3384
核心提示: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租金贷”资金不得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等。

  北京住建委称,限制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池”是新规核心内容,明确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

  长租公寓禁收三月以上租金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化解租赁纠纷 加强租赁合同管理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化解租赁纠纷,《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应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此外,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住房租赁企业被投诉情况,调解住房租赁企业和当事人纠纷。

  此外,针对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由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示谨慎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警示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有关主体停止发布相关广告。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依法对其相关业务采取整顿措施。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也就是以蛋壳公寓为代表的分散式长租公寓,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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