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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319
核心提示:7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提到,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

7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提到,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明确,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同时,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厦门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员工居住问题。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一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到,一方面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同时完善金融政策配套;以及简化审批流程。

《意见》提及,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按照政策内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同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指出,出台新政,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厦门市扩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市场平稳发展工作方案》《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相继出台,《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即将出台,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支持、“非改租”条件,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综合施策,以解决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群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为重点,突出“小户型、低租金”,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目前已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多套,预计年底前有3万套可投入运营。

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披露的数据,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分配各类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约9.53万套(间),累计保障人数超过22万人;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了3.65万名职工的居住问题。今年以来,厦门市已安排分配各类保障性住房共1.14万套(间)。目前厦门市共设立800多个租金监测点,加大对各类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监测。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指出,下一步,厦门市将按照“统筹考虑、立足当前、布局长远”的原则,全面构建“稳租期、稳租金”住房租赁体系,以更有力度、温度的举措惠民生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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