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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住建厅本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30%新房将成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0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982
核心提示:9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就《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

9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就《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意见稿》提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

另悉,《意见稿》规定浙江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工业大市、大县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有关政策支持方面,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此外,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另悉,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据了解,《意见稿》还指出,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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