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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建局:拟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521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11月1日

为了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11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就《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造。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造。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或者仓库等非居住用途;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等条件。

  同时,《意见稿》指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

  此外,《意见稿》提出,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租赁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重点对已取得认定书项目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信用目录,并且可要求退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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