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地产要闻 » 正文

青岛:保障性租赁住房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 严禁“以租代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3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3406
核心提示:11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11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意见主要的内容有:

一、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园区配套建设、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多种方式来筹集房源。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并实行全装修,鼓励采用内装工业化和节能环保技术。

三、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③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④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严禁“以租代售”。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网


    转载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地产金融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电话:025-86893515,邮箱:2116005100@qq.co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本站精彩推荐

首页 网站介绍 企业邮箱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35楼c4座 025-86893515 投稿QQ:2116005100

策划、设计、制作:北京中视紫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邮箱:meigui916@163.com

地金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326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26号

服务时间:09:00-20:00

邮箱:dcjr1688@126.com

投诉电话:1358405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