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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482
核心提示: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观点新

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获悉,《通知》称,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即“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其中,省自然资源厅(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据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职责即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税务部门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表》按合同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此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由土地或矿业权、海域海岛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缴费人未在土地或矿业权、海域海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须在办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通知》明确,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缴费人需在缴纳契税前申报缴纳。四项政府非税收入涉及竟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收取竟买保证金的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竟买保证金抵作相应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工作;以前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或逐年缴纳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据悉,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会统核算工作。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另悉,于2021年12月30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完成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做到资料交接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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