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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共有产权住房购房3年内不得转让个人份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5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398
核心提示:1月2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用于东莞行政

1月2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东莞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审核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善、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在户型与交付标准方面,户型设计应紧凑实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不低于80%(具体配置比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各镇街(园区)刚性需求确定)。全部精装修交付,装修交付标准按照我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装修交付标准执行。

在产权比例方面,承购人的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具体项目的个人产权比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可适当提高),按总价的相应比例购买产权,并按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流程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限制转让年限方面,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在一定年限内(参照东莞市商品住房限售政策执行,目前为3年),除特殊情况外不可以任何形式转让。

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代持机构)持有产权份额可进行销售,承购人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

参照承购人产权份额的销售单价、接收单位(代持机构)持有成本、全市同期商品住房均价涨跌幅等因素确定基准价,并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具体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

此外,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

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和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与接收单位(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责任书后拥有房屋100%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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