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布有关建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补充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除通函附录III所载的拟议修订外,董事会拟更新细则原条款编号165为编号166,编号166为编号167如下:
“165.变为166. 任何细则的撤销、更改或修订及新增任何细则均须经股东特别决议案批准方可作实。更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规定或变更公司名称须经特别决议案通过。
166.变为167. 有关本公司的交易或任何与本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及董事认为就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权益而言不宜向公众透露的、属于商业秘密或秘密流程性质的事宜的详情,股东不得要求作出披露或提供任何相关资料。”
通函所述的修订连同额外建议修订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所有修订及额外建议修订的新组织章程细则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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