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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自7月1日起实施楼市新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26  来源: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42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住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与市财政、税务、资规、人民银行、银保监和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会商,自7月1日起,《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适用范围为市区,如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通知》共八条事项如下:

  1、在市区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不再执行限购政策,其原有住房不再执行限售政策。推广二手房按揭贷款“带押过户”模式。

  2、阶段性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缴存人在市区购买自住商品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60万元、100万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最高额度进行相应上浮。

  3、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4、继续执行大专及以上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给予所缴纳契税1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政策;继续执行现行市区各地制定的支持人才和二孩以上家庭购房补贴政策。

  5、将《关于助企纾困优化居住地块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适用时间范围扩大至2018年1月份之后出让的非高品质居住地块。

  6、在土地招拍挂活动中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继续延长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时限至6个月。

  7、支持各银行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对房企存量贷款通过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给予支持,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8、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可延至办理首批销售许可时补足;继续执行现行预售监管资金助企纾困政策;继续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策划:房地产市场处拟稿:房地产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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