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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6条土地措施助力房企 可延迟缴纳土地出让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2532
核心提示:2月1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消息称,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包括南京在内的全国众多省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

2月1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消息称,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包括南京在内的全国众多省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融资、建设、销售等活动均受到较大影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降低疫情一级响应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维护南京市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及高淳区参照《通知》内容执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通知》明确,自1月24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企业可就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相关合同条款。

此外,缴款时间方面,《通知》表示,缴款时间在疫情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

同时,为规范企业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理性参与南京土地市场的竞争,凡2020年1月24日以后出让及正在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款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通知》提及,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则该期款项在1月24日之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和违约金。如企业有特殊情况无力按期缴纳疫情结束之后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书面申请“一事一议”。

值得一提的是,交地时间将根据缴款到位时间进行相应的顺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对开、竣工时间进行延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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