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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改委:滨海、宝坻中关村北京来津项目职工可直接落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3  来源:新地产  作者:王亚冉  浏览次数:2615
核心提示:新地产财经讯 3月2日,天津市发改委网站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

新地产财经讯 3月2日,天津市发改委网站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落户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和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制定六项措施,在备受关注的落户、购房方面均有最新规定,该《通知》自2月28日起施行。

  在落户方面,《通知》规定,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职工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直接办理落户;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津落户;项目落地即可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被认定后按照“企业提名单、政府接单办”办理落户;30周岁及以下的中高职毕业职工,可在津落户。

  在购房条件方面,《通知》规定,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在职职工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其在职职工户籍暂未迁入本市且家庭在津无住房的,按照外地户籍居民购房套数政策执行,项目转移至本市后,职工即可购房,但所购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明确了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相关试点内容,体现了对企业和人才的重视程度。同时,明确相关落户和购房条件,客观上也有助于活跃楼市交易。

  对于购房方面,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有两点含义。第一,通过落户方式进行购房,则可以按照本市户籍政策进行。第二,若没有户口和社保,那么也可以认购一套,但需要有3年限售期。这客观上使得产业外迁动力加大,职工也乐于在天津购房定居,对市场交易有活跃价值。同时,通过限制转让的方式,有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稳定,防范投资投机购房。

  严跃进还提到,此类政策实际上在2019年就已经出台,内容基本一致。在2019年《关于天津市促进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中,明确对户籍暂未迁入本市的职工,其家庭在天津无住房的,可在本市购买住房1套,不再提供在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所购住房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唯一差别是,此次政策强调“项目转移至本市”的条件,这是此类转移项目职工所需要注意的地方。换而言之,在购房方面,建议首先核实企业的转移手续等情况,然后再按照政策规定购房。

  以下是《通知》中包含的《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政策全文:

  天津市支持重点平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实现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对落户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和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子女教育保障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项目所在区为其在职职工中非本市户籍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保障,对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根据本市公办、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情况进行安排。

  二、便利医疗医保服务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职工在京冀两地缴纳医疗保险的,本市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落实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探索实行医疗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三、鼓励职工来津工作落户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职工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直接办理落户;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津落户;项目落地即可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被认定后按照“企业提名单、政府接单办”办理落户;30周岁及以下的中高职毕业职工,可在津落户。

  四、完善投融资扶持统筹用好海河产业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等现有产业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招揽非津投融资企业来津发展,为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提供投融资扶持保障。

  五、满足在津合理住房需求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其在职职工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其在职职工户籍暂未迁入本市且家庭在津无住房的,按照外地户籍居民购房套数政策执行,项目转移至本市后,职工即可购房,但所购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六、财政收入及统计指标分配对北京市、区两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形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税收收入分享;所形成的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指标分计。

  以上措施,自2020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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