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产金融网——融资顾问协议(法务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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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融资顾问协议

委托人:   上海城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受托人:江苏金地瑞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A座35楼C4

法人代表:徐文洁

电话:13584059188

 

1、融资顾问业务范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委托人的融资顾问,为委托人的“   XXX地产   项目”推荐投资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  根据委托人的融资需求,推荐项目投资方;

(2)  协助委托人与投资方沟通协调,参与相关谈判,最终完成融资计划。

2、融资费用及支付

委托人同意在融资完成后(以投资方资金到位为准)3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融资总额的1%为融资顾问费。资金分期到位的,委托人可分期支付融资顾问费。计划融资总额为贰亿元。如委托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受托人义务

(1) 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2) 受托人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在委托方向受托方出具对受托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委托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

(4)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受托方所能,协助委托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

4、委托人义务

(1)委托方须按照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 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受托人。

(3)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的要求,向受托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受托方对投资商的推荐。委托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受托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

(4) 按照约定支付融资顾问费。

5、其他

(1) 有关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应委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委托方与受托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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